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30 09:3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关税〔2017〕2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7-08-01
废止日期:2024-01-2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大中”等28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