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0 15:53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发文日期:2017-10-31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规定,现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退税申报受理的时间为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发布)第二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2017年10月31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