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可享受返税政策进口天然气数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5 09:1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关税〔2019〕1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9-03-21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的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对上述政策中部分项目进口天然气的年度进口规模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浙江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调整为700万吨/年,将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液化天然气项目、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调整为600万吨/年。

  二、浙江液化天然气项目、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2018年度进口量分别为547.2万吨、546.6万吨、353.5万吨、398.5万吨。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