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9 14:4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关税〔2019〕4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9-12-16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现将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项目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关键新设备,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期间允许企业缴纳税款超过上述比例。

  二、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银行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的税款担保,不予征收缓税利息和滞纳金。

  三、对企业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四、上述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依照《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6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