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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1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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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进[2007]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7-01-10
索引号:AE9101080-2007-00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6年退税率文库进行了及时调整。近接部分地区来函,反映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和高尔夫球包,因退税率文库中没有该商品的消费税退税率,无法办理退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实木复合地板的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对以海关商品码4412291090报关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从2007年1月1日起,将该商品码扩展为:44122910901,商品名称“实木复合地板”,增值税退税率为0,消费税退税率为0;44122910902,商品名称“其它非针叶木面多层板”,增值税退税率为13%。对此前已报关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手续。
  二、将2006年退税率文库中的海关商品码4202910090、4202920000、4202990000进行扩展,解决高尔夫球包出口消费税退税问题。即:42029100901,商品名称“皮制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100902,商品名称“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42029200001,商品名称“塑料或纺织面料制的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200002,商品名称“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42029900001,商品名称“以钢纸或纸板作面的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900002,商品名称“以钢纸或纸板作面的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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