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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16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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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7〕3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7-03-20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钠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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