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9 14:13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关税〔2019〕5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9-12-17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附件第五条第1项中“,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二)删除通知附件第六条中“和涉及的进口税款”。

  (三)修改通知附件第十条第二段中“免税额度内”为“范围内”。

  (四)删除通知附件附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中“免税进口物资额度:”。

  (五)删除通知附件附2第3条中“,申请免税进口金额、免税税款”。

  (六)删除通知附件附2表1和表2中“进口数量、进口金额、进口税额”三列,删除“注:进口金额货币单位:万美元;进口税额货币单位: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7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