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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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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交办运〔2022〕6号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

发文日期:2022-02-07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联合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参照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称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在各省份及地市层面加快建立健全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的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以下称联合监管机制)。各地联合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制定落实风险监测研判、定期报告、重大情况通报反馈、重大事项联合督办等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和沟通共享,共同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及时总结工作、通报经验做法,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推动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

  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为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申办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要切实做好网约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工作,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要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完成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及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完成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报备;要求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接入未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在驾驶员和车辆新注册时,严格核查其许可证件,对无法提供的不予注册,并提醒办理相应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部门、跨省份、影响恶劣的,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可组织开展联合约谈,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整改;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可发起联合监管,按流程报经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会商后,由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或者指导属地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暂停发布或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等处置措施。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本省份地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组织开展联合约谈,或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事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主要包括:

  (一)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和从业资格,向未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许可的驾驶员、车辆派单,未按规定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传输有关数据信息,或网约车经营服务过程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存在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存在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存在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存在严重侵害网约车驾驶员劳动保障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存在不依法纳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存在其他危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处置流程

  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暂停发布或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等处置措施的,流程如下:

  (一)发起。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地方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部门的,县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联合约谈,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整改。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依法依规处理后仍拒不改正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组织发起联合监管。

  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提出的处置建议包括: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等。原则上,应按以上顺序逐步升级处置措施,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处置措施后仍继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进一步升级处置措施。

  (二)上报。

  地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置措施建议,上报至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联合监管机制组成部门。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置建议后,应会同本省份有关部门组织核实确认,并视情开展联合约谈,要求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限期整改。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其中,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提请本省份相关省级部门采取处置措施;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含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上报对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提请采取处置措施,并抄送同级联合监管机制组成部门。

  (三)处置。

  1.对于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的处置建议,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可提请市场监管部门,由该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处置措施,或提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发放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处置措施。

  2.对于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处置建议,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提请同级网信、通信或公安等部门后,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或者指导属地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处置措施。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含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请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会商,由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或者指导属地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处置措施。

  3.对于停止互联网服务的处置建议,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提请同级通信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含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请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会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4.对于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处置建议,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提请同级公安部门后,由省级公安部门指导属地公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含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请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会商,由公安部指导属地公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相关部门采取处置措施后,是否恢复经营服务、互联网服务或联网,由联合监管发起部门根据整改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按前述流程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强化各方协同。

  各部门在网约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开展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完善协作机制,密切沟通配合,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从业人员、乘客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二)加强应急处置。

  各部门要加强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应急响应和处置。因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引起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风险隐患或不稳定事件的,由联合监管发起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机制,召集相关部门紧急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三)创新监管方式。

  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监管方式,运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部门间和各部门内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升监管效能。依托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提供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许可信息查询服务,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核查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信息、严把入口关提供支撑。依法依规对网约车行业开展信用监管,失信行为信息及时予以公告。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等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记于相应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交通”等网站进行公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68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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