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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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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3〕10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3-02-08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2]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及检查均由交通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的相关经费(如人头经费、征收稽查经费等)也均由交通部门掌握使用,因此,在人员、经费划转到税务部门之前,总局同意你局意见,举报奖金应由负责查处的交通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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