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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0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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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1999〕46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07-08
废止日期:2021-09-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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