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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0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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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1999〕61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09-16
废止日期:2021-09-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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