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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09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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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地税地〔2004〕116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4-09-24
废止日期:2021-09-01
索引号:AE9101190-2004-00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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