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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12-0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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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7〕60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7-06-01
废止日期:2021-09-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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