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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0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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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0〕52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7-15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200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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