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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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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0〕22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4-04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根据"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其中化工行业全氢泾关厂计划已经"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从1999年开始组织实施.经国家环保总局招标而关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企业可以获得多边基金的赠款.根据"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的化工行业淘汰计划的要求,有关企业获得的赠款应用于关闭生产线的利润损失,人员安置补偿和拆除费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名单执行,并注意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对赠款的运用情况.

  附件:11999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略)

  22000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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