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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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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0〕2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1-06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近接中国科学院<关于我院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科发计字[1999]04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现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在199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关"财政拨款"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财政拨款"的确认
    (一)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经费,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之间转拨的财政经费,以取得的转拨单和汇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转拨单必须经中国科学院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再由所属科学事业单位转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不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而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课题)经费,以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这些项目(课题)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又称863计划)(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3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又称973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5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由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管理);
     6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包括技术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中小企业创新支撑体系建设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示范项目等)(由国家计委管理);
     7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费专项经费(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8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9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国家科技部管理);
    10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由国家计委,科技部管理);
    11国家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由国家计委管理);
    1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由国家计委管理);
    13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14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由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管理);
    15地方政府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在计算缴纳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按下列方法计算:
    第一步:先计算单位全部固定资产折旧额,公式为:
    Σ单位固定资产折旧额(直线法)=(单位各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折旧年限
    第二步:计算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公式为:
    实际计入税前成本费用的折旧额=单位全部固定资产折旧额X(应税收入/全部收入)-当年提取并列入经营成本费用的修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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