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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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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9〕21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11-16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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