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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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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8〕67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11-12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第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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