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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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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8〕6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10-19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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