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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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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7〕47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08-22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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