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4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发〔1997〕9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06-12
废止日期:2010-11-29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公布)。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