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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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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7〕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01-14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的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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