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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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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6〕15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09-03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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