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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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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6〕16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09-17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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