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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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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6〕67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11-13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宿舍维修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6]第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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