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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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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5〕59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11-15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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