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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1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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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5〕9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03-07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执行新税制之后,对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是否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应计提交际应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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