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19 15:19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发〔1997〕18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12-11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