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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19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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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7〕37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06-19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近来许多地区询问,外国银行贷款给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免税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不属于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所述的中国国家银行,因此,外国银行贷款给外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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