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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1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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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0〕70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9-11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号)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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