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3-12 16:02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2004〕4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4-01-07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税收优惠政策到期(22004年12月31日 )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