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6-13 11:02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2002〕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2-01-08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1]513号)收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