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13 13:43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发〔1993〕8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3-09-24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国家准予部分试点企业在我国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以及在境外发行,上市股票.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论其发行股票的种类及股份结构比例如何,均应依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1992年6月12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三、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份的25%,应依照"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