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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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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2〕9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2-01-25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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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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