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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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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油函〔1990〕4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1990-06-20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0]39号文<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在合作油田虽已开始商业性生产,但未达获利年度之前,是否应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经研究考虑到该外国石油公司在未达获利年度以前,因不存在预缴所得税的问题,即勿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仅应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海洋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试用表)及各有关费用项目明细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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