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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08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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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所一[2006]22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6-12-06
废止日期:2010-12-31
索引号:AE9101050-2006-04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各区县税务局,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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