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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3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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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4〕26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12-20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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