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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0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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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8〕4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8-01-09
废止日期:2012-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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