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经委(商务委)、税务局、工商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银监局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经委(商务委)、税务局、工商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银监局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