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8 10:18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沪财税[2014]6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8-19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9日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化的其他问题,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