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9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