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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3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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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所[2009]7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9-06-25
索引号:AE9100000-2009-18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称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以下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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