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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1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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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所[2010]10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0-06-28
废止日期:2017-10-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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