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01 15:45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沪财发〔2018〕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18-02-06
废止日期:2021-01-28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80100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沪财法〔2021〕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8〕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明确,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6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