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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30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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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人社规〔2024〕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4-05-17
索引号:SY00242785X020240104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助力企业发展作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返还范围

  稳岗返还政策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参保、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申请条件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不高于20%。

  对于2023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的用人单位,裁员率=1-(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自然减员人数)/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对于2023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裁员率=1-(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自然减员人数)/2023年失业保险参保首月参保人数。

  本通知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

  (三)返还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按60%返还。企业划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四)资金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稳岗返还资金。

  二、经办流程

  (一)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将经初步数据比对筛选的用人单位名单下发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向用人单位发送确认信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确认信息的用人单位审核其裁员情况、稳岗返还资金等,审核完成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通过后,稳岗返还资金于次月发放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对公账户。

  (二)对下列情形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向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1.符合适用范围但未被识别的;

  2.对企业划型有异议的;

  3.认为本单位符合条件但不在公示名单的。

  (三)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稳岗返还政策范围,但不适用“免申即享”,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返还失业保险费,有利于强化激励,引导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经办服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系统自动申请,单位免申即享”的服务模式,力争做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享尽享。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审慎甄别资格,提高单位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严防冒领、骗取现象。要建立数据交换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失信企业数据核对工作。

  (四)严格监督管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于有骗取稳岗返还资金的单位,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政策,加强舆论引导,扩大政策知晓度,使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知悉办理程序,方便快捷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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