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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与斯里兰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4-13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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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外〔2005〕40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5-04-05
索引号:AE9101280-2005-00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与斯里兰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与斯里兰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与斯里兰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的换函(见附件),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的换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关于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的换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空运业务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营业税和其他间接税而通过外交渠道进行的磋商。
  考虑到当前斯里兰卡并未对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征收类似于营业税的间接税,我特提出下列安排:
  一、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航空运输业务和从事航空运输业务销售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收入应当免除对毛收入和(或)流转额征收的营业税和所有间接税。
  二、上述第一款提及的免税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企业在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开展航空运输业务和从事航空运输业务销售取得的收入。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条款),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方案的复函将视为构成两国税务当局之间的一项谅解。该谅解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国内收入局局长
兰克斯·帕·里·维拉辛贺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国内收入局局长
兰克斯·帕·里·维拉辛贺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2005年1月27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空运业务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营业税和其他间接税而通过外交渠道进行的磋商。
  考虑到当前斯里兰卡并未对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征收类似于营业税的间接税,我特提出下列安排:
  一、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航空运输业务和从事航空运输业务销售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收入应当免除对毛收入和(或)流转额征收的营业税和所有间接税。
  二、上述第一款提及的免税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航空企业在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开展航空运输业务和从事航空运输业务销售取得的收入。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条款),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方案的复函将视为构成两国税务当局之间的一项谅解。该谅解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我愿借此机会向阁下致以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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