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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0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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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外〔2007〕10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7-08-24
索引号:AE9101280-2007-01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2年6月3日正式签署。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2月3日和2005年10月12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11月11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希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549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抄送:外交部(3)、商务部(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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