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25 14:28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沪国税际〔2008〕4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8-12-16
索引号:AE9101280-2008-01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1年4月2日正式签署。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08年9月22日互致照会,已确认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生效,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卡塔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26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