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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8-1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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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际〔2009〕6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9-08-11
索引号:AE9100000-2009-21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全文有效

徐汇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徐税[2009]3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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