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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15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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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外〔2006〕3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6-03-09
索引号:AE9101280-2006-00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26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于2005年9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墨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6年1月27日和2006年1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11月4日以国税函〔2005〕1045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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